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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徵收土地未依期發放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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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00502459 關鍵在於徵收土地未依期發放補償費的結果是徵收失其效力 司法院院字2704號: 「 需用土地人。不依土地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完畢後十五 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法 律上既無強制需用土地人繳交之規定。實際上又未便使徵收土地核准案久 懸不決。尋繹立法本旨。徵收土地核准案。自應解為從此失其效力。」 司法院釋字110號: 「二 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   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   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 司法院釋字516號:  「 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 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 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土地徵收規則第20條第2項: 「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該管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徵收案從此失其效力。」 所以未發放補償費就是徵收失效,要提起的是確認訴訟 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 而確認訴訟沒有提起訴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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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土地徵收規則失其效力徵收土地徵收土地未依期發放補償費確認訴訟補償費釋字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