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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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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1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1條(執行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予通報)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51條(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http://blog.xuite.net/kc6191/study/1926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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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保密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