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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別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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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規定,下列有關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A)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 (B)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C)輔導室主任為主任委員 (D)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一次   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幾個月內完成調查?(A)一個月內(B)二個月內(C)三個月內(D)六個月內 第31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 (A)申誡(B)記過 (C)記大過 (D)解聘或免職 第36條 之一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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