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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平法和司法調查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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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若雙方曾私下和解過,但受害人心有未甘而提出申請調查,學校是否受理? A:可受理。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為學校的行政責任,學校不受先前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之影響,然先前之和解可作為懲處建議之參考。 Q11. 若申請調查人於調查期間與行為人私下和解,學校是否要繼續調查? A:和解之處理是雙方當事人在民事上之權責,但學校仍可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繼續調查。 Q12. 若申請調查之案件已在司法程序處理中,學校是否受理? A: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6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因此,學校應受理,不受司法程序之影響。 Q14. 匿名檢舉之申請調查是否受理? A: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原則上不受理。除非情節重大,涉及公共安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則應予受理。   http://blog.xuite.net/tssh885/blog/1535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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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匿名檢舉司法調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