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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性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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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性霸凌?   「霸凌」(bully)是指學生間欺凌與壓迫的校園暴力。其中「性霸凌」指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或性徵為題材,而加以譏笑、嘲諷、評論或侵犯。例如:開性器官的玩笑、傳遞具有性意味的紙條或謠言、男生間的「刷卡」、「捉鳥」、「脫褲子」、「阿魯巴」等涉及性器官的活動。本例中,大雄稱呼阿文「娘泡」、對阿文說:「我好想幹你。」、作勢要抓阿文下體、對阿文「阿魯巴」,都是「性霸凌」的校園暴力。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性慾」,而是「權力」和「態度」問題。如果加害人故意要侵害、騷擾別人,加害人最重要的考量是「被害人是不是好欺負?」,而非「被害人是不是帥哥美女?」而什麼人會好欺負呢?權力小的人。例如:教師甲男會在上課時,對女學生講黃色笑話,但甲男就不會在女督學來視察時,對女督學講黃色笑話。再如:學生甲男會偷拍女學生內褲,但甲男就不會偷拍女校長的內褲。所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發生跟「權力差距」有關。此外,自我中心,忽視或不顧別人感受的人,是變加害人的高危險群。例如:學生乙女在蹲在小走道整理東西,學生甲男要經過該處。由於甲沒出聲就直接擠過去,乙的臀部因此被甲的陰莖擠壓,乙氣憤地大叫:「色狼!」甲回嘴說:「誰要吃妳個這圓仔花!」乙聽了更生氣,要求甲道歉,甲拒絕道歉,乙遂控訴甲性騷擾。相同情形,若甲具有尊重他人的習慣,懂得用尊重的態度與人互動,在走過去前,先向乙說聲:「請借過。」或選擇繞道不經過該處,不是就不會發生前述糾紛了嗎?所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發生跟「不尊重的態度」有關。 Q2:什麼是性別歧視?   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之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所以,當任何人以言語或行為對特定性別、性取向、性別特質不同之人為差別對待,或製造敵意環境,即是性別歧視。例如:認為女人就是沒大腦或就是上不了台面、不許女人發言、宣揚同性戀都有病、取笑具陽剛味重的女性、捉弄具陰柔氣質的男性、不許特定性別之人使用特定設備、拒絕特定性別之人擔任特定職位等。每個人都有陽剛的一面,也有陰柔的一面。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允許每個人有尊嚴地活出自己生命的樣貌,追尋自己的使命! Q3:大雄稱呼阿文「娘泡」有犯法嗎?   大雄稱呼阿文「娘泡」,不受阿文歡迎,且具有性別歧視意味,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 Q4:大雄對阿文說:「我好想幹你。」有犯法嗎?   大雄對阿文說:「我好想幹你。」,不受阿文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 Q5:大雄作勢要抓阿文下體,有犯法嗎?   大雄作勢要抓阿文下體,雖然沒有摸到,但不受阿文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仍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性騷擾的重點在行為人「不尊重」被害人。至於,行為人有沒有摸到被害人,並不影響性騷擾的認定。 Q6:大雄吆喝大毛、阿丁,對阿文「阿魯巴」有犯法嗎?   玩「阿魯巴」會犯法。「阿魯巴」是多人圍攻一人的遊戲,若基於滿足性慾,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款的性侵害。即使非基於滿足性慾,也構成刑法第 277條普通傷害罪;若影響被害人生育能力,構成刑法第278條重傷罪。又「阿魯巴」屬違反被害人意願且具性意味,縱然行為人辯稱並無騷擾意圖,因性騷擾的認定以被害人為主,著重被害人所受影響,不論行為人有無意圖,故「阿魯巴」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的性騷擾。或許有人說,就大家在玩嘛,沒啥大不了,沒人不開心。但這樣說的人,通常是「阿人家」的人,而不是「被阿的人」的人。各位想一想,如果可以選擇,你願不願意是那個被包圍,不敢反抗或無法反抗的人?如果你不願意,也沒有人願意,那這樣的遊戲算不算違反他人的意願?這些具有性意味的暴力遊戲,被玩的人通常是「弱者」,是「強欺弱」、「多欺少」的校園暴力。 Q7:大毛、阿丁只是出於好玩幫忙抬人,有犯法嗎?   大毛、阿丁幫忙抬人,也有犯法。大雄是正犯,大毛、阿丁是幫助犯。大雄構成什麼罪,大毛、阿丁就是那個罪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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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霸凌性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