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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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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Idealkonkurrenz)德國刑法上又稱犯罪單數(Tateinheit),即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同一個行為(dieselbe Handlung)數次實現不法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形象地說即一石二鳥、一箭雙鵰、一炮雙響。   接續犯   行為人實行同一構成要件之數行為,在時間、場合上,有密切關係者。也就是說,行為人主觀上,只想實施某一行為,但在客觀上,分為若干動作,接續完成,其時間、場所上,有密切關係者。   一般通認的接續犯概念,通常指的是,竊盜犯進行的大搬家式偷竊,以一中型的卡車,分三次往返,搬運竊得的物品。接續犯和連續犯的概念並不相同,我國94年中華民國刑法修法時,刪除連續犯的概念,而在立法理由時,「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使連續犯數個、數十個、數百或更多案件者,依法以一罪論,僅得對於行為人加重至二分之一,不僅違背刑罰公平及合理性原則,因而常發生處罰過輕之現象,且在實務上產生單一整體認定困難及不一致等問題。……」希望擴張接續犯的概念,以避免因為一罪一罰的因素,而造成行為人可能因為多次犯竊盜此種輕罪,但是最後因為數罪成立,應執行刑大於像是殺人、強制性交罪等重罪,反而令人有輕重失衡的聯想。因此,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或是概括犯意,在時間、空間上密切實行的數個行為,而且侵害的並非重大的法益,例如:生命、身體或是性自主等等,則依據一罪一罰原則,僅論以一罪。 繼續犯,係指構成要件之行為須對法益一定時間繼續侵害之犯罪。或有認為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行為所造成不法情狀之久暫的犯罪。 例如,妨礙行動自由罪。 控制行動多久,就會對自由持續侵害多久。 而且,想停止控制行動,就可以停止控制行動。 所謂連續犯,係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56)。申言之,及外觀上雖有 數個犯罪行為,但由於其行為有連續關係1,且侵害同一罪名,故法律上 評價其為一罪。 在德國由於其刑法典中並無連續犯的規定,但其國內的學說與判例上,卻創設 出所謂「連續行為」「連續犯罪」或「連續一罪」2,其意義為「 將具有特定 條件之一連串犯罪行為,視為行為單數,而以一罪定罪科刑」。深入地說,就 是一連串行為中之各個單一行為必須具有「相同之違反方式」,與針對「相同 之法益」,且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一個「整體故意」或「連續重複故意」 ,才能算是連續行為而屬行為單數3。   我還是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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