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意思表示之生效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關鍵字:
意思表示、
撤回之通知、
民法、
表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