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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解釋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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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憲法解釋原理原則 (1)憲法統一性原理: 此一原理係指憲法解釋需考慮憲法各要素間之關聯及相互依存關係,不只是著重某一規範,且須注意該規範所放置之全體相關聯,亦需考慮不使該規範與其它憲法規範矛盾。   (2)實踐整合性原理:此與前述原理相關,亦即憲法上所保護之法益,在解決問題時,這些法益均需獲得現實性般地相互配置,法益間相牴觸時,不可輕率地以利益衡量或抽象的價值衡量來犧牲其它法益。需由憲法統一性原理以求得最好之選擇,亦即兩者間之界限,以兩者能達到最適當之實效性來劃定,此一界限劃定須依當時具體事例以合乎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 (3)功能正當性原理: 此原理指憲法對國家事務之擔當者於所分配之任務與協同合作關係給予一定之規律時,為解釋之機關,只能於自己所分配之功能範圍內加以解釋,以自己之解釋方法所得之結論,亦不得改變既有的功能分配。 (4)統合作用性原理: 此為對以上各原理之重要度的評價原理,如果對憲法而言,政治上統一之創設及維持是重要的話,則憲法問題之解決,以能達到創設統一,維持政治統一之觀點為優先是必要的。當然其前提必須是嚴密地依據憲法所指引之方向解釋方可,否則即淪為變相修憲。 (5)憲法實效性原理: 若欲憲法能落實於實際社會,則憲法問題之解決,須以在當時各種條件下能使憲法 規範獲得最妥當實際效力之解釋為優先(陳春生,1996:71-72)。 (6)個別問題取向法: 即不墨守成規,不受法律體系所侷限,以問題的解決為優先目標。在應用時則應考慮相關的個別問題是否在社會中,經由公開討論過程獲致共識?這種共識可稱為憲法問題的預存諒解,憲法法院或釋憲機關所扮演的只是一個中介者的角色。如果缺乏前述共識或諒解,貿然作成裁判,則司法機關將置身於政治衝突之中(吳庚,1990:5)。 (7)合憲性解釋原則: 此係指一項法律條文的解釋,如果有多種結果,只要其中有一種結果可以避免宣告該項法條違憲時,便應選擇其作為裁判的結論,而不採納其它可能導致違憲的法律解釋。聯邦憲法法院可透過轉換條文涵義的方式,達到合憲解釋的目標;換言之,憲法法院多根據憲法精神,來扭轉法條通常的涵義,而避免宣告其違憲(吳庚,1990:6)。 惟欲透過上述混合多重解釋方法及原理原則為違憲審查構築界限,仍不免發生問題。蓋憲法概念的開放性與憲法解釋方法的多樣性,將使釋憲者幾乎擁有無所限制的解釋權限,故以此劃定界限成果必然有限。於是乎透過將權力分立與功能結構的觀點,適時融入憲法解釋方法中,將有助於解決此問題。凡此均有賴釋憲實務透過案例累積,建構出一套更具可預見性的審查密度與審查基準以資依循,如此方可避免陷入恣意與擅斷之中。   參考網址: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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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任務與協同合作關係依存關係全體相關聯共識功能正當性合憲性憲法統一性原理憲法規範矛盾權力分立與功能結構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