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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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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14481&next=14480&l=f&fid=205 凱爾生的「法律規範層級構造理論」:由純粹法學派的凱爾生所創導,其高級規範決定低級的創立方式、內容,並為其效力的原因,形成自上而下的等級序列,其順序為: 1.基本規範:它是一個最高級規範,成為法律秩序的最後效力原因,其提供法律秩序於統一,其作用為: (1)決定下一層之一般規範(法律)創立的方式,可能的方法,不外立法和慣例兩種、.由立法方式創立者為制定法(成文法),由慣例創立者即習慣法(不成文法)。 (2)另一作用為決定「一般法規」(法律)的內容,因憲法是基本法規,故對次級規範(法律,一般規範)居於指導地位,恆示以重要原則,可能是消極的指示法律不得有如何內容(如不得溯及既往)。也可能是指示法律應有如何內容,憲法因具有以上兩種作用,故是國內法的最後效力原因,同時在公法中,也居首要地位。 2.一般規範:基於憲法創立之規範,為一般規範即法律,有一般性,可適用於各種具體事件,構成次於憲法之一階層,其作用為: (1)決定適用法律的機構組織與其應遵守的程序,稱程序法(形成的規範)。 (2)決定各該機構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所應遵守的原則,稱實體法(實質的規範)。 3.個別規範:它亦是基於一般規範,就具體發生的事件而創立的。從創立的主體方面來說,有由於受法律適用的個人者,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在司法機官的司法行為。其作用為在決定某特定的人和事項符合某種「一般規範」,應受其適用,因而確立某一具體的法律關係。個別規範之所以有效,無非以一般規範為根據,而一般規範之效力,又以基本規範為原因(規範追溯同一根源,各該規範就同體系),個別規範在體系中居最低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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