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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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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下列關於應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為均等~錯誤 ~應改為分別共有人 (B)分別共有人可自行約定應有部分~正確 (C)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比例 ~正確 (D)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正確 第 四 節 共有 民法第 817 條 (分別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第 818 條  (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第 819 條(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答:民法上的<共有>可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而「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但「公同共有」並沒有應有部分的概念喔!。所以A是錯的。至於B、C、D的部分,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參酌817、818、819之規定,可以得出上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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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應有部分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分別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