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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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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哲學家邊沁(J‧Bentham) 則指出懲罰的四個反面規準無據、無效、無益、無需;也就是若遇到這四種狀況,就不需使用懲罰。  懲罰的類型有五(Chessman&Watts;1985)在此分述如下:  1. 警示懲戒:如口頭的警告、用表情或手勢給予提醒、或是在黑板上打叉。 2. 剝奪權利或禁制懲處:例如取消下課時間、坐特別座。以不剝奪學生學習權為主。  3. 補償式懲治:這種方式最為常見,如寫悔過書、背誦課文、當值日生、做健康操、為班上同學服務。 4. 記錄式懲治:如記過、通知家長、公告姓名。 5. 給予厭惡性的刺激:此法包含多種層面,可能是社會性的,也可能是實質性的;小至擺臉色,大至給予暫時性疼痛。這種厭惡性的刺激容易導致學生的反彈心理,所以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安全疑慮,並要注意是否為接受度高的懲處,且要維護學生的自尊心。 給予懲罰時宜注意五點原則,以避免副作用的產生並加強懲罰的功效 :一、懲罰前要說明原因,做好溝通,如此學生才會心服口服  二、盡量私下進行,以維護學生的自尊,才會更容易收到功效 三、教師進行懲罰時要保持冷靜,若太過情緒化極有可能會誤傷學生 四、處罰因人而異,因為每個學生的狀況和特質都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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