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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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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區分,是以該法律的制定程序與形式為標準。凡經由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制定或條文形式,並由國家按一定程序公布的法律,就稱之為「成文法」,也有人叫它為「制定法」。通常大陸法系國家 的法律係以成文法為主。至於成文法以外,一切不具備法典形式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都屬於不成文法;它的特色在於不用經由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制定,也不必經國家按一定程公布,僅須在它具有法律效力時,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所以「不成文法」又被稱之為「非制定法」。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它的優缺點,一般而言,成文法的優點,正是不成文法的缺點;相對的成文法的缺點,也正是不成文法的優點。通常成文法的內容比較具體、明確,容易施行;成文法的體系比較完整周密;成文法係針對一定事物預為規範,讓人民能知所遵循,不致動輒觸法;此外,成文法比較能夠配合時代及社會的需求,易於從事制定新法或修正、廢止舊法。相對的,不成文法因法官常能斟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創造判例,以因應新的社會環境情勢;而且像習慣或判例等不成文法,通常是因人民奉行已久,或是為因應實際社會需求所創造,較能避免流於抽象、不切實際,且易於符合社會實情,較無窒礙難行之處;另不成文法是在人民對它產生法的確信後,才由國家認可或採用,所以不易如成文法往往因須牽就政治現實,致不能公允立法,而滋生偏頗的流弊。不過,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社會快速多元的發展,近年來以不成文法為裁判依據的英美國法系國家,也有制定愈來愈多成文法典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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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成文法制定法大陸法系成文法法典形式制定程序與形式國家條文立法機關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