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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所有權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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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之取得時效(§769、§770) 1.須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須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3.須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4.須繼續占有一定期間 (1)一般時效:20年 (2)特別時效:10年(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 (二)動產取得時效 1.須占有他人之物(§768) 2.須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3.取得時效 (1)一般時效:10年 (2)特別時效:5年(占有之始善意無過 ) (三)中斷原因(§771) 1.占有人自行終止占有 2.占有人變不以所有之意思為占有 3.占有人之占有為他人所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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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所有權取得時效不動產之取得時效動產之取得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