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網站-置頂欄顏色票選問卷】只要填寫就能獲得500Y,結束時間 2024/04/25 11:59:59。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抗辯權的種類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A)不安抗辯權: 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5條)。例如甲公司發包請你乙營造公司建築房屋,乙蓋到一半,遇到大環境不景氣,房市下跌,又被別人跳票,甲公司財產快速減少。此時,乙可以以甲可能有倒閉之虞,依據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要求甲提出對待給付先付乙錢或提供擔保,否則拒絕繼續蓋房屋。   (B)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C)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主要是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若主債務人有足夠資力清償,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向他方先為給付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抗辯權的種類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