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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推定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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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法187條與民法188條來舉例↓ 民法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上述粗體字部分,雖然不是法定代理人的疏忽,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又因 確實造成被害人受到損害,所以法院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部分賠償, 有"推定"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仍然有過失的意味在。 民法188: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雇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雇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雇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上述粗體字部分,因不是僱用人的疏忽,僱用人免受連帶賠償責任之賠償, 有"推定"是受僱人之過失的異味在。 不知道這樣解釋ok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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