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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提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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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係用以保障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補、拘禁的制度。意即凡人身自由受法院以外之機關或個人禁錮者,其本人或親友,即得請求法院對於實施禁錮者,發出命令狀,命令實施禁錮者於一定之時間內,將被禁錮者,完好無恙,交出於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以決定得否繼續予以禁錮,或將其釋放。 提審制度,淵源於英國一六七九年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制度,並為我國憲法所採用,而規定於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補拘禁時,其逮補拘禁機關應將逮補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補之機關提審。」及「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我國並據以制定提審法,以落實提審制度之保障。 又我國之提審法第一條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人民聲請提審之前提要件,然此項要件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定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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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二十四小時內向逮補之機關提審
、
交出於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
、
提審係用以保障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補、拘禁的制度
、
提審制度
、
提審制度,淵源於英國一六七九年之人身保護令
、
發出命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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