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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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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 (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不可以提起<訴願>。 (D)公務員不服長官之工作指令~不可以提起<訴願>。 ~解析:本題為何不能選(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應該這樣解釋比較恰當:因為「人事處分」不論是廣義的解釋或者是狹義的解釋,都不符合訴願法第 1 條所謂的「行政處分」的條件(二者性質不同)。 【訴願法】第 1 條規定: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所以(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辨別申訴和復審(訴願),像公務員免職案、剝奪退休金權,學生的開除或退學等較嚴重的處分。至於記大過、申誡或職務調動,即較輕微的處分那只能提出申訴。 (B)律師受到之懲戒處分~不可以提起<訴願>。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14 日 解 釋 文: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C)學生受到之退學處分~可以提起<訴願>。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23 日~可以提起<訴願>。 解 釋 文: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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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務員免職律師受到之懲戒復審提起訴願申訴行政訴訟覆審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