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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治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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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平等就業機會法』,最主要在達成以下何種公共人事行政價值? (A)回應性 (B)專業性 (C)功績性 (D)代表性 ~解析 : 「政治代表性」: (一)為了追求上述文官「代表性」的理想,「美國人事行政」乃不遺餘力地推動「平等就業機會」( 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 EEO ) 政策以及「權益平等促進行動」。綜觀其背後理由,大致而言,有以下數端 : 1.「平等就業機會」將有助於「社會正義」與「分配正義」的「實施」。 2.「文官」的「社會背景代表性」將可以強化「政策」與「政治意涵」的「正當基礎」。 3.「代表性官僚制度」較能夠爭取「不同社會團體」對「政府體制」的「忠誠」。 4.身為「政府部門」的「文官體系」應作為「民眾」和「私人企業」的「表率」,重視「全民利益」的「表達」,不應偏頗於「特定團體」或「特定階層」。 (二)1964年《民權法案》( The Civil Right Art of 1964 ) 的頒訂,才真正促使「平等就業機會政策」進入「法制化」。 (三)1972年「國會」通過《平等就業機會法》( 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Act of 1972 ),進一步地強化相關之努力,並且將「施行範圍」延伸至「州」及「地方政府」。 (四)1978年的《聯邦文官改革法》則更進一步強化「平等就業機會」的努力,而將「建構聯邦文官」的「社會代表性」設定為「政策目標」。 (五)1990年所通過的《美國殘障法》即是對「印地安人」、「原住民」、「婦女」、「殘障人士」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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