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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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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有關政策執行的敘述,那一項最不適當? (A) 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應具有共識 (B) 政策如欲執行成功,最好不要過早合法化 (C) 政策規劃過程合理,較可能使政策順利執行 (D) 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是正確的   ANS : (D)   ~解析 :   「政策執行」的「意義」與影響「政策執行成敗」之「重要因素」:   一、「政策執行」的「意義」: (一) 所謂「政策執行」是指「政策方案」在「經過合法化」後,以「適當」的「管理方法」與「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政策付諸實施」,以達成「預定目標」或「預定目的」之「相關活動」的「動態過程」即稱之為「政策執行」。   (二)「政策執行」應「注意」下列二點: 1. 擬訂「施行細則」→ 不能違背「母法」。 2. 確定「專責機關」→ 由以下方式「選擇」之。 (1) 由「既有」的「機關」或是「既有」的「單位」負責「執行」。 (2) 「新設立」依「各機關」或「各單位」負責「執行」。 (3) 提高「既有機關」或「既有單位」的「地位」負責「執行」。 (4) 由「二個以上」單位來「共同」負責「執行」。   二、影響「政策執行成敗」之「( 主要 ) 重要因素」( 包括有以下九大項 ):     (一)「政策問題」所具的「特質」: 1.「政策問題」的「特質」涉及 : (1)「問題」的「相依性」; (2)「問題」的「主觀性」; (3)「問題」的「動態性」; (4)「問題」的「時空性」; (5) 受「影響」之「標的人口」。 2. 而關於 - 受「影響」之「標的人口」的「特性」,其又「涉及」下列「三項問題」: (1)「標的人口行為」的「分殊性」如何 ? (2)「標的人口」的「數目」多寡  ( 如 : 「標的人口」的「數目」越「多」,則其「執行」就越「困難」 ); (3)「標的人口行為」需要「調適」的「程度」如何。   (二)「政策規劃」的「合理程度」: 1. 有些「政策問題」相當富有「政治性」,例如 :「興建核能發電廠」等,其並非單憑「專家學者」的「評估勸告」就可「決定」,還「必須同時」注意「民意」的「趨向」及「政治溝通」的「充分運用」,擴大「政策規劃」的「參與面」,才能「制定」較為「合理可行」的「政策」。 2. 換言之,「政策規劃」過程「合理」,較可能使「政策順利執行」。→ (C) 3. 意即是否讓「標的人口」充分參與「規劃過程」。 4. 是否「舉行必要」的 : (1)「民意調查」; (2)「公聽會」; (3)「溝通會」; (4)「說明會」等。   (三)「政策合法化」的「周延程度」: 1.「政策方案」取得「合法地位」的「方式」主要有二 : (1) 一為透過「行政系統」經由「行政首長」或「決策委員會」予以「批准」; (2) 另一為透過「立法部門」(「民意機關」) 的「審議通過」而「批准」。 2. 意即在「政策合法化」時,是否經過「正反兩方充分」的「辯論」才「作決定」,還是「過早」的「合法化」? 3.「政策」如欲「執行成功」,最好「不要過早合法化」。→ (B) 4. 若「政策規劃」越「周延」,則其「執行抗拒」就越「小」。   (四)「執行者」對於「政策目標共識」的「程度」: 1. 一般而言,在「政策規劃階段」,如果「相關人員」均曾「參與規劃」,則對「政策目標」的「共識」就「較高」,而其「執行時」所「遭遇」的「困難」也就「較少」。 2. 「執行人員」對「政策目標」應具有「共識」。換言之,「執行者」若對於「政策目標」越有「共識」,則其「執行」就越「順利」。→ (A) 3. 若「執行者」如果對於「政策目標」缺乏「共識」,將因「不知為誰而戰、為何而戰」,而「無執行意願」。   (五)「執行機關」本身所具的「特性」: 「執行機關」所具的「特性」乃是影響「政策執行成敗」的「最重要因素」。又包括 : 1.「執行機關」之「層次」的「高低」; 2. 其「政策資源」之「配置」情形如何; 3.「執行人員」之「意願」如何; 4. 以及是否有「完善」的「管理方法」。 5.「機關」的「組織規範」等。   (六)「機關組織間」的「溝通」與「執行活動」的「強化狀況」: 1. 由於「政策執行」往往涉及「許多機關」間的「互動」及「配合」,包括 : (1) 即「上下層級」間的「機關」及「平行」的「不同機關」間,是否作好「必要」的「溝通活動」。 (2) 以及是否有「必要」的「配套措施」等。 2. 故「彼此」如何「溝通政策」的「內容」及「執行方法」,以便「齊一步伐」、「共赴事功」,乃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課題」。   (七)「政策執行」的「監督狀況 ( 情況 )」: 1. 欲促使「行政機關」按照「既定政策目標」與「作法」來「執行政策」,必須「輔以有效」的「監督措施」。 2. 大致而言 ,可分為 : (1)「行政監督」(「行政裁量權」的「監督」); (2)「立法監督」; (3)「司法監督」; (4)「政治監督」。   (八)「標的人口」之「順服政策」的「程度」: 1. 在「許多情況」下,「公共政策」的「制定」是為了「影響」、「管制」或「改變」其「標的人口」的「行為」,或是為「引導」其「標的人口」按照「政府機關」所「規定」的「目標」來「行事」。 2. 因此欲求「政策」能「有效」的「執行」,就需要「標的人口」來「順服政策」,能夠採取「合作」的「態度」,加以「配合」。 3. 而「標的人口」對「政策執行」的「順服度」越「高」,其「執行」將越「順利」。   (九)「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環境因素」: 1.「執行機關」所「面對」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環境狀況」,會「直接影響」其「執行機關」所「採取」的「行動」。 2. 而其「環境因素」越「有利」,其「執行」必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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