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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政策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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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一) :   根據肯比爾 ( Campbell ) 與史坦利 ( Stanley ) 以及蘇克曼 ( Suchman ) 所「提出」之「分類標準」,其「政策評估」的「實驗設計」可分為下列「三個類別」:   一、「非」實驗設計 =「預」實驗設計 =「前」實驗設計 ( 由於「非實驗設計」是「真實驗設計」的「組成部分」或「重要元素」,所以也稱為「前實驗設計」 ) : 「非實驗設計」可以下列「三種類型」加以說明。在每一「類型」中,「X」代表「實驗變數」,或稱「政策」;而「O」則是代表「衡量」的「效果」。 (一)「單一個案研究」( One - Shot Case Study ) : 「第一類型設計」表示如下 : X O 1. 顯然的屬於「第一類型設計」之「最大」的「弱點」,是它「沒有」提供「評估」的「比較基礎」。 2. 在「第一類型設計」中,只能從「政策」直接「衡量」其「效果」,而若要「比較」的話,則須「尋求」一些「其他」的「事物」,此時必使「資料」的「蒐集」→「瑣碎」而「漫無限制」。 (二)「測定前後單一實驗組設計」( One-Group Pretest-Posttest Design ) : 「第二類型設計」表示如下 : O1 X O2 1.「O1」代表「測定前」之「效果衡量」;「O2」代表「測定後」之「效果衡量」,此種由「O1 → O2」所「產生」之「差異」,是否由於「X」所「導致」的「結果」,似仍「不能確定」。 2. 由於「第二類型設計」無法決定「測定前後」之「差異」,是否是由於「政策方案」所「導致」,這對「政策評估」的「目的」→「沒有實質上」的「意義」。 (三)「靜態組比較設計」( Static-Group Comparison ) : 「第三類型設計」表示如下 :  X O1   O2 1. 在「第三類型設計」上,「O1」經歷了「X」的「過程」;而「O2」卻「沒有」經歷「X」的「過程」。 2.「O2」以「靜態組」的「地位」與「O1」相「比較」。 3.「第三類型設計」之「目的」在「確立 X」的「效力」。 4.「第三類型設計」的「最大弱點」是在「X」之前,「O1」與「O2」是否「同屬一類」無法「獲得確認」,因之「比較」→「失去」其「基礎」。     二、「真」實驗設計 : (一)「真實驗設計」( true-experimental designs ) 無論在「美國政府」之「政策評估」的「經驗」上;或者「學術界」之「研究成果」的「評價」上,都被認為是「最有效的」與「最強有力」的「政策評估方法」。 (二)「真實驗設計」包括「四個主要」的「類型」: 1.「測定前-測定後控制組設計」: (1) 「測定前-測定後控制組設計」被認為是「正統」的「評估研究設計」,故在「結構上」亦「相當嚴密」。 (2) 在「評估政策效果」的「架構上」,使用「二個比較組」作為「分析觀察」的「基礎」,即 : Ⅰ.「實驗組」( experimental group ); Ⅱ.「控制組」( control group ) =「比較組」。 2.「所羅門四組設計」( Solomon-Four-Group Design ) : (1) 由於「第一種設計」,對「外在效度」的「問題」顯現了「弱點」,於是所羅門 ( Solomon ) 於西元「1949年」,提出了「控制組設計」的「延伸」( Extension of Control Group Design ) 一文,構成了「所羅門四組設計」的「架構」,它對「外在效度」有「較周密」的「考慮」。   O1 X  O2 O3  O4 X  O5   O6 3. 「測定後單一控制組設計」( Posttest-Only Control Group Design ) : (1)「測定後單一控制組設計」是從上述二種設計 ( 即指「測定前-測定後控制組設計」與「所羅門四組設計」) 蛻變而來。 (2)「測定後單一控制組設計」取消了「所有」的「測定前」的「組別」。 (3) 肯比爾 ( Campbell ) 與史坦利 ( Stanley ) 認為在「某些限制下」的「情況」時,「測定後單一控制組設計」的「適用」非常「便利」。 (4) 由於在使用「測定後單一控制組設計」時,導致「內在效度」影響的「內部因素」,都可以「詳加控制」,此一「設計」的使用「仍有其價值」。   4.「因素設計」( Factorial Designs ) : (1)「因素設計」屬於「真實驗設計」的「一種」,其與上述各種設計類型 ( 即指「測定前-測定後控制組設計」、「所羅門四組設計」與「測定後單一控制組設計」) 之「不同點」,在它「包括」了「一個以上」的「計畫變項」( program variable ),而此種「計畫變項」稱之為「因素」( factor ) 。 (2) 每一「因素」有「不同」的「層次作用」;因之「不同因素」之間,「產生」了「不同因素層次」的「交互作用」,而使「政策」影響「效力」的「評估內涵」擴大;它「不再」是「單一變項」的「作用」,而是「因素」與「因素」之間,各種「不同層次」的「交互作用」。 (3)「因素設計」的「實益」在使「政策評估」的「人員」,能「了解」他們「掌握不住」的「因素」之間的「關係」。   三、「準」實驗設計 ( the quasi-experimental design ) : (一) 雖然「真實驗設計」的「目的」,在求得「政策」對「目標變項」確實的「評估」,但在「實際使用時」卻又「不易把握住」,這是因為在「環境」中「充滿太多」的「其他因素」,在此種情形之下,「準實驗設計」乃「逐漸發展形成」。 (二) 「準實驗設計」的「特徵」,乃在對其「內在」的「變項」與「外在」的「變項」不加以「控制」。 (三) 一般來說,使用「準實驗設計」是由於「樣本」無法「隨意採取」,或者是由於「實驗」的「控制組」不可能「形成」。 (四) 為了「補救」此種「缺失」,其「政策」的「評估人員」乃使用「輔助性資料」( supplementary data ) 及「專門」的「資料分析技巧」,以「減少」對「政策影響性」所作「推論」的「混淆」與「不確定狀態」。 (五) 要言之,「真實驗設計」在「排除一切」可能造成「內在效度」的「威脅」;而「準實驗設計」卻對這些「威脅」的「一部分不加以控制」。 (六)「政策評估人員」之使用「準實驗設計」,乃是因為「環境」與「條件」的「限制」不允許使用「真實驗設計」之故。 (七) 一般而論,下列二種「準實驗設計」最為「常用」: 1.「時間序列 ( 數列 ) 設計」( Time Series Design ) : (1)「時間序列設計」為「常見」的「準實驗設計」的「一種」。 (2) 在某一個「計畫」或「方案」開始以前,「評估人員」就「不同」的「時間階段」,從事「一系列」的「測量」。 (3) 此種「測量」影響「效果」的「工作」,不但在「計畫進行中」為之,即當「計畫終止後」的「相當時間」,其「測量工作」也「繼續進行」。 (4) 此種「測量」的「目的」,在發現「計畫」對「實行前後」的「狀態」有無「影響」。 2.「控制序列 ( 數列 ) 設計」( Control Series Design ) : (1) 由於「時間序列設計」沒有「控制組」的「存在」,而「出現」了「不穩定」的「情勢」。 (2) 假如我們在「時間序列上」,使用「不相同」的「控制組」( nonequivalent comparison groups ) 作為「比較」的「基礎」,則在「評估」某一「政策」的「效果」時,將會提供「較可信賴」的「證據」,這種「設計」稱之為「控制序列設計」。 (3) 在「控制序列設計」上,使「實驗組」與「控制組」都能「控制某些因素」;諸如「歷史」的「觀點」、各種「反應」的「效果」等,則此時有「比較」的「基本」可行,其「結果」將使「評估效果」較為「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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