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佰萬元及美金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新臺幣貳仟佰萬元及美金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 第4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6-1 條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林首位被判刑 作者: 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5月1日上午3:12 林益世擔任立委任內推動財產來源不明罪,卻無法說明三筆可疑鉅款來源,被判處兩年徒刑,成為首位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刑的公務員。 貪汙治罪條例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前年修正,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特偵組認為修法前的條文對林益世較有利,依舊法起訴林,刑度為三年以下。 舊法規定,林益世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何一年所增加的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申報所得總額,就有說明義務,但林卻無法交代來源。 特偵組先後在彭愛佳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保管箱扣得九百五十萬元、三百卅萬元,還有林益世交給母親沈若蘭的三百萬元不明款項(藏匿在林益世舅舅沈煥瑤保險箱),合計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法院請彭愛佳說明來源,她說保管箱的錢是私房錢,部分是父親彭武州大陸經商的養老金,並非丈夫林益世交付;彭武州出庭也證實,他將養老金託由女兒保管,採現金方式交付。 法院傳喚彭武州生意夥伴吳進智作證,吳卻說工廠結算的盈餘及股金,一律都是電匯付款,而非現金發放;法院研判彭武州說謊,認定彭愛佳的錢,是林益世直接或間接交付。 沈若蘭曾說三百萬元是林益世交付,後來又說是「自有財產」,與兒子無關;特偵組起訴後,沈女改,說錢是丈夫林仙保交付保管,供詞前後反覆。 判決指出,沈若蘭不斷翻供,主要是見檢方扣押不法所得金額,已超過業者陳啟祥行賄林益世的六千三百萬元,她擔心兒子無法交代資金來源,吃上財產來源不明罪官司,才以自有或交付保管搪塞,供詞不足採。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侵占假借職務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勒索故意犯恐嚇得利罪竊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