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會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 ,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巿、縣(巿)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 之職業團體。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 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班級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由同級學 校專任師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同組成之學校 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參 學校教師會。
關鍵字:
全國教師會、
地方教師會、
學校教師會、
少於二十班、
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