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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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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參字第1010161921C號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附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部 長 蔣偉寧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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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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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
、
停止聘約之執行
、
終止聘約
、
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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