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教師法施行細則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臺參字第1010161921C號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附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部  長 蔣偉寧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續聘停聘教師法施行細則解聘停止聘約之執行終止聘約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