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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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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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