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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考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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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 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 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 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 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 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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