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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師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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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8月5日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事假   (含家庭照顧價)   每學年七日   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病假   (含生理假)   每學年   二十八日   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抵銷,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婚假   十四日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懷孕   產前假   八日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   四十二日   分娩後,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陪產假   三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喪假   十五日   父母、配偶死亡   十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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