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102年8月5日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事假 (含家庭照顧價) 每學年七日 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病假 (含生理假) 每學年 二十八日 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抵銷,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併入病假計算。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婚假 十四日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懷孕 產前假 八日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假 四十二日 分娩後,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陪產假 三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喪假 十五日 父母、配偶死亡 十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