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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薇-心理學(含概要) 包括諮商與輔導

主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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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三、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六) 行為後之態度。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十四、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 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 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 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 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 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 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 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 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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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平等原則教師輔導比例原則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