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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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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制定全文十八條 第十五條(教育經費監督) 各級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定期造具財務報表,載明其經費收支使用情形,送請該管主管教行政機關公告之。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財務報表及經費收支狀況,並公告其查核結果,其有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法令者,應相關規定法令辦理,並公告周知。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前項情節輕重,停止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特定教育補助一年至三年;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轄學校、教育機構得準用之。 第二項、第三項財務報表格式及公告方式,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教育評鑑)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行政機關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佈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佈評鑑結果。 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由此看來,平時進行財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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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教育經費財務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