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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民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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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 發布/函頒 )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 務如下:  (一) 有關特殊教育政策之研議。  (二) 有關特殊教育工作之諮詢。  (三) 有關特殊教育申訴事宜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之促進發展事宜。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三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由部長就專家、學者、相關團體、 機構、家長代表及社會人士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相當司長級人員兼任之,所需工作 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代表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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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任委員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主任委員一人續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部長促進發展事宜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兼任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