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教育部組織法
教育部組織法 第八條(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之職掌)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事項。 二、關於職業教育事項。 三、關於職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建教合作事項。 五、關於其他職業及技術教育事項。 第九條(中等教育司之職掌) 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 四、關於其他中等教育事項。 第十條(國民教育司之職掌) 國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事項。 二、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前教育事項。 四、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十一條(社會教育司之職掌) 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 二、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 三、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 四、關於特殊教育事項。 五、關於視聽教育事項。 六、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 七、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 八、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 九、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 十、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