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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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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教育部組織法 第 10 條 國民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關於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育事項。二 關於失學民眾教育事項。三 關於學前教育事項。四 關於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第 11 條 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二 關於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三 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四 關於特殊教育事項。 五 關於視聽教育事項。六 關於社教書刊之編譯事項。七 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項。八 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九 關於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 。一○ 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一一 關於其他社會教育事項。 http://educlasses.educities.edu.tw/EduCenter/Material/6012/l-edu-or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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