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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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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樂齡學習中心實施要點 一、 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邁向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執行策略,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 〈二〉研發樂齡教材、教案、課程設計,提昇教學內容與品質之廣度及深度。 〈三〉培植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志工,深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 〈四〉開發多元學習方式,增進中高齡者社會參與及終身學習。 〈五〉結合社會資源,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   三、 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補助條件: 〈一〉九十八年度已設置之樂齡學習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得提案申請續辦。本部視執行成效評鑑為優、甲、乙、丙之等第,作為補助參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審酌所屬單位(例如學校、圖書館或鄉鎮市公所等)執行能力及績效成立新樂齡中心,其申請條件如下: 1.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教室或空間,具備良好通風及充足光線,布置成適合老人學習及聚會之空間。 2.有適當經營團隊及師資。 3.具備可提供老人研習之桌椅設備。 〈三〉現有之社區終身學習中心(包括高齡學習中心與社區玩具工坊)及社區樂齡班轉型成為樂齡中心申請續辦者,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五、辦理方式: 〈一〉參與對象: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人士為原則。 〈二〉實施原則: 1.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 2.每年開課總時數以一百九十二小時(每週約四小時)至五百七十六小時(每週約十二小時)為原則,每節課程之學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十人。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課程實施方式除邀請專業講師開班授課外,得由資深學員採活動帶領、休閒旅遊等自發性方式進行。 〈三〉授課講師應具備該授課內容之素養,並參與培訓;其得由儲備教師及退休教師擔任之。 〈四〉得召募及培訓社區人士組成志工隊,協助企劃、宣導及文書事務等。 〈五〉規劃之學習內涵如下: 1.基礎生活課程:包括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之重要性、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祖孫代間教育、用藥安全知識、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消費保護及老人交通安全教育等。 2.興趣特色課程:包括資訊科技、藝術教育、養生運動、觀摩休閒、當地文化歷史或產業等。 3.貢獻影響課程:包括基礎志工課程、高齡者之學習特質與活力老化策略、如何推動高齡學習方案、中高齡人力運用、如何經營自主學習團體及玩具工坊課程等。 4.樂齡中心除前三目所規定之課程外,得依當地特色及實際需要提出創新課程,例如宅配模式。 5.每位學員至少應參與二十小時基礎生活課程。 6.教材:以本部研發之相關教材為優先考量。 〈六〉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自組學習社團。 〈七〉空間運作方式:樂齡中心除開課空間外,應安排志工值班。   六、 中心任務: 〈一〉經營團隊及志工團隊應參加本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理之培訓。 〈二〉依本要點規定及樂齡學習中心工作手冊之內容,辦理社區樂齡教育、行銷宣傳、檔案管理等。   七、補助項目基準︰ 〈一〉補助項目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申請單位以補助經費新臺幣十五萬元至四十五萬元為原則,由本部以評鑑等第作為計畫經費審查依據。 〈二〉本補助款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直轄市最高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各縣(市)政府得全額補助。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列辦理樂齡志工培訓、觀摩及訪視之經費,並得視需要併同向本部提報申請專業研習、研編教材及志工培訓等相關費用。 〈四〉各樂齡中心得合理酌收報名費用或結合相關資源辦理。 〈五〉樂齡中心應優先以原有之設備執行本計畫;其有實際需要者,得申請強化照明設備、購置適合中老年人閱讀之書報及空間整修(例如止滑、安全措施及桌椅)等。上述資本門經費,得併同計畫提出申請。   八、 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申請單位應備妥書面資料,於公告時間截止前,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初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老人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報本部。 〈三〉複審:由本部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複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情況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   九、 經費核銷程序︰ 〈一〉計畫經費核定後,採一次撥付方式為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請款結報事宜。   十、輔導及督導︰ 〈一〉本部得成立中央輔導團推動相關業務,其組織任務,由本部召開相關會議另定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成立地方輔導團,或應用現有之相關教育輔導團辦理,其任務如下: 1.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志工、講師培訓、交流觀摩及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動。 2.訪視輔導及評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 3.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聯繫會報。   十一、後續督導: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月提報執行成果,各樂齡中心課程表應於執行前,於本部網站公告,以利本部成效追蹤考核。 〈二〉計畫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三〉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本部並得視需要,派員參與相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項,並停止申請本部相關經費。 〈五〉已受本部補助設備費之民間團體所成立樂齡中心,如未能續辦,應繳回原購置之資本門設備物品,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六〉本部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辦理情形,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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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人士樂齡學習中心高齡社會老人教育政策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