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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人事制度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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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新人事制度」之「重要特點」: 一、「官等」與「職等」之「區分」及「配置」: (一)「官等」是「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職等」是同「官等範圍內職責程度」與「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二)「官等」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職等」區分為「十四等」,「委任」分為「第一職等~第五職等」;「薦任」分為「第六職等~第九職等」;「簡任」分為「第十職等~第十四職等」。 二、「簡併職系職組」: (一)「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稱「職系」;「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稱「職組」。將現有159個職系及23個職組合理調整,加以簡併。 (二) 各「職系工作主管機關」,認為某「職務」,需由「特定知能人員」擔任,有加以「特別規定」之「必要」時,「得報請考試院增設職系」。 三、「職務列等」: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與「所需資格」,依照「職等標準」,列入「適當」之「職等」。 ※「職務列等」得具「彈性」,即「一個職務可列兩個或三個職等」。 四、「職務歸系」: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其「工作繁簡難易」及「責任輕重」,訂定「職務說明書」,作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 資料來源 : 賈鵬舉老師之《現行考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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