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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109 年 6 至 8 月間,有民眾就政府在疫情期間針對被稱為「小 明」的「國人與陸籍配偶親生之子女」、「陸籍配偶前段婚姻之子女」及「陸籍新婚配 偶」(小紅)限制及延緩其入境回台等事宜,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 110 年 2 月 4 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監委指小明、小紅境 管有差別對待,盼政院檢討。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專案考量,得申辦長期居留,請 問適用對象包括那 5 類人士?取得定居身分之規定為何?「小明」在這次新冠肺炎疫 情之中,成為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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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社會專案考量」,得申辦長期居留,其中包括5類對象:(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與定居辦法第23條規定)1.其台灣地區配偶死亡,且其配偶之父母年齡在65歲以上或有未成年子女,且無其他法定撫養人,有其照顧之需要。2.被其大陸地區親生父母之台灣地區配偶收養,年齡在20歲以下。3.其於民國38年政府遷台後至民國76年11月1日間,原於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赴陸連續逾四年,且未於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4.其為經長期居留與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其依規定申請長期探親,且申請長期探親時年齡在16歲以下,在台灣連續合法居留四年,每年居住逾183日。5.其為台灣地區人民之未滿20歲之親生子女。(二)大陸地區人民經選可長期居留,且符合以下各款要件,得申請「定居」:(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1.在台灣地區連續合法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2.品格端正,無犯罪刑事紀錄。3.提供喪失原籍證明。4.符合國家利益。(三)「小明」在這次新冠肺炎疫情之中,成為特定人群的代名詞,「小明」是指那兩種身分的人: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前婚姻親生子女。2.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配偶在大陸親生子女,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四)「小明」因邊境管制被拒絕入境,申請長期居留、定居如受影響,補救方式如下: 1.目的:為維護防疫安全及確保民眾健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外來人士進行邊境管制措施,而已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探親或專案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無法入境,致無法符合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之申請要件,影響其權益。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渠等在臺居住及身分權益,爰訂定本處理原則。2.適用對象:(1)大陸地區人民為經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親生子女,申請探親時之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在臺停留連續滿四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專案居留者。(2)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專案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申請定居者。3.處理原則:(1)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臺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計算,管制前、後在臺停(居)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扣除管制入境期間,管制前、後在臺居住期間加總,每年仍須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2)當事人如尚未符合連續一定期間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得於入境並符合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要件後,向本部移民署提出申請。申請案有年齡限制者,如當事人因管制入境致逾二十歲而有申請居留原因消失之情形,其申請案得予專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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