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新制度論
『新制度論』(New Institutionalism,或稱為新制度主義)與行為主義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行為主義通常認為組織、團體或個人之行為,或是偏好選擇會影響制度的形成;也就是說,組織、團體或個人之行為屬「自變項」,而制度興革則屬「依變項」的因果關係。但新制度論者則認為,實際上制度也會倒過來影響組織、團體或個人的行為;換言之,制度也可是「自變項」,而組織、團體或個人的行為卻可能是「依變項」而已,兩者彼此之間相互影響。 整體而言,制度是建構組織、團體、個人的互動「規範」(或稱規則,如法規與政策)。儘管制度是一種規範,惟上開行為者(如組織、團體、個人)仍會基於自利、理性的偏好選擇,建立制度並試圖藉由非正式制度(如「規範」以外的「習慣」)的配合,俾以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甚或,乾脆主導制度的改革變遷,以力求偏好選擇利益的極大化(亦即期待制度變遷之效益可以大於交易的成本與風險)。 質言之,組織、團體、個人等行為者之所以建立制度,或是要求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 Change),就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與風險。然而,新制度論也假設,制度變遷的主導者有國家(state)帶動與組織(organization)帶動等兩大類型,前者係以政府(行政部門)為代表,後者則以利益團體(如大型財團)代表。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14189&next=14188&l=f&fid=208
關鍵字:
新制度論、
New Institutionalism、
依變項、
行為主義、
制度、
制度興革、
新制度主義、
組織、
自變項、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