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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新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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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之規定,有關新監護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護人未依法開具財產清冊視為拒絕就職 ~錯誤。~解析 : ⊙民法第1093條 ( 遺囑指定監護人 )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於前項期限內 [指於 15日內 ],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102條 ( 監護人受讓受監護人財產之禁止  )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監護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不得辭任 ~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095條 ( 監護人之辭職 )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D)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得選任特別代理人 ~正確。 ~解析 : ⊙民法第1098條 ( 特別代理人之選任 )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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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利益相反新監護制度特別代理人視為拒絕就職遺囑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