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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最新幼兒園室內活動室之設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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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室內活動室之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幼兒身高尺寸,並採用適合幼兒人體工程,且可彈性提供幼兒集中或分區活動之傢俱。 二、 設置可布置活動情境之設備器材、教具、活動牆面、公布欄、各種面板等。 三、 室內照度均勻,學習活動區桌面照度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lux)以上,黑板照度至少五百勒克斯(lux)以上,並能有效避免太陽與燈具之眩光,及桌面、黑(白)板面之反光。 四、 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室外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麥克風等擴音設備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 五、 配置學習區及幼兒作品展示空間。學習區內擺設之玩具、教具及教材,應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 六、 提供足夠幼兒使用之個人物品置物櫃,及收納玩具、教具、書籍等儲存設備。 七、 考量教學器材及各學習區單獨使用之需要,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 八、 使用耐燃三級以上之內部裝修材料及防焰標章之窗簾、地毯及布幕。 九、 幼兒每人應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 十、 供教保服務人員使用之物品或其他相關物品,應放置於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 十一、 設置簡易衣物更換區,並兼顧幼兒之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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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http://www.youtube.com/watch?v=hPthIbOm7_E一百二十公分高度以上之空間或教保準備室內個人物品置物櫃幼兒園室內活動室滿足適齡、學習及幼兒身體動作、語言、認知、社會、情緒及美感等發展之需求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簡易衣物更換區適合幼兒人體工程適當配置開關及安全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