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第 399號判決
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 第 399號判決略以:「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而應以商號負責 人為處罰之對象,始符合法律規定。」同院88年度判字第3340號判 決略以:「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 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 體。至應否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應否 辦理營業登記,乃因其所得、因其行為之不同而異,非可因此不同 ,謂為獨資商號與出資之個人乃不同之主體。」同院87年度判字第 ..
關鍵字:
無當事人能力、
獨資商號、
以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主體、
個人綜合所得稅、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法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登記、
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