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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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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者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A)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B)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C)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D)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定者 (B)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於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變更》,例如:債務人 A 拿了自己房子給 B 公司設定,只擔保 B 公司出貨【美妝類產品】之貨款的債權。(或者擔保 A 對於 B 所開立的貨款支票),假使後來 B 公司不生產【美妝類產品】,改為生產【電子類產品】,那麼債務人 A ,就不可能再跟 B 公司發生【美妝類產品】的貨款債權(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若 A 仍要繼續跟 B 公司有【電子類產品】交易,原來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不適用,而之前跟 B 公司因為【美妝類產品】而產生的債權,就應歸於確定。 (C)例如:前例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的【美妝類產品】貨款擔保,因為 A & B 公司之間,代理契約(法律關係)已經到期。其他事由如: B 公司破產使得契約(法律關係)無法繼續。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930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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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債務人債權債權人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