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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會議規範-附屬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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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Q.在有議案在場的情形下,下列那一個附屬動議,提出後不須經過討論即可表決是否採用該項附屬動議? (A) 修正動議 (B) 交付委員會動議 (C) 定期延期討論動議 (D) 擱置動議 ~解析 : ⊙《會議規範》第 36條  (附屬動議之優先順序) 附屬動議優先於主動議。其本身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散會」動議  或「休息」動議。 (二)「擱置」動議。 (三)「停止討論」動議。 (四)「延期討論」動議 =「定期延期討論」動議。 (五)「付委」動議 =「交付委員會」動議。 (六)「修正」動議。 (七)「無期延期」動議。 前項附屬動議如有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待決時,得另提出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但有順序較高之附屬動議待決時,不得提出順序較低之附屬動議。 ⊙《會議規範》第 48條 (不經討論之事項) 左列動議「不得討論」: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散會動議。 (五)休息動議。 (六)擱置動議。 (七)抽出動議。 (八)停止討論動議。 (九)收回動議。 (十)分開動議。 (十一)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十二)討論方式動議。 (十三)表決方式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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