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A) 《郵務營業規章§169第一項但書》 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B) 《郵務營業規章§17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 性質複雜者。 二、 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 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侯領者。 (C) 《郵務營業規章§169第一項》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 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 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 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關鍵字:
僅限於即將寄到、
性質複雜、
改寄、
改投、
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侯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