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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戶籍國民王小美,43 年前赴美國留學,嫁給美國人約翰,3 個兒子均在美國出生。 長子 A,1979 年 3 月 1 生;次子 B,1997 年 7 月 1 日生,三子 C,2002 年 12 月 1 日生。 5 人均曾以美國護照免簽證方式回台探親。現因其父年歲已高,要求其全家回臺定居, 以便繼承龐大產業。您是移民署派駐美國移民秘書,請依相關法規以中文書面告知其 全家返臺定居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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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人身分認定: 1.有戶籍國民王小美:      題示未喪失我國國籍,雖其戶籍已遷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4 款定義,仍具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 2.美國人約翰:      題示未歸化我國國籍,具外國人身分,為有戶籍國民之外籍配偶。3.長子A:       1979 年 3 月 1 生,父係外國人,母為我國國民,其在國籍法 89 年 2 月修正時已成年,依修正前之國籍法,其父未具我國國籍,故其為外國人。4.次子B:1997 年 7 月 1 日生,父係外國人,母為我國國民,其在國籍法 89 年 2 月修正時僅3 歲,尚未成年,依修正後之國籍法國籍法第 2 條第 2 項,其父雖未具我國國籍,其母具有我國籍,故其具有我國籍。惟其尚未在台設有戶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5 款定義,屬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曾以美國護照免簽證方式回台探親,兼具有外國國籍身分。 5.三子C:2002 年 12 月 1 日生,父係外國人,母為我國國民,在國籍法 89 年 2 月後出生,依修正後之國籍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國籍。 惟其尚未在台設有戶籍,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5 款定義,屬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 分(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曾以美國護照免簽證方式回台探親,兼具有外國國籍身分。 (二)各該申請定居之方式:    1.有戶籍國民王小美回臺定居:其戶籍已遷出國外,應持中華民國護照經查驗入國,即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持外國護照入國,只能外僑居留,不能永久居留、歸化、定居及戶籍遷入登記。     2.美國人約翰來臺定居:停留簽證-外僑居留-歸化-無戶國-定居    3.美國人 A(長子)來臺定居: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歸化-無戶國-定居  4.雙重國籍 B(次子)來臺定居:無戶國居留-定居  5.雙重國籍 C(三子)來臺定居:拿外國或我國護照入境-直接依無戶國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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