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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喬-經濟學

主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規定(入出國移民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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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移民法第25條1項3款 外國人永久居留之條件,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入出國移民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 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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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入出國永久居留者申請永久居留相當之財產或技能移民署納稅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