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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分析架構」,一般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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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修 (一) : 有關「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分析架構」,一般區分為 : 一、「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 (一)「議會控制」=「立法控制」: 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 →「議會」(「立法院」) 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 (二)「司法控制」=「法院控制」: 「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 →「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 (三)「行政監察員」: 1.「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 2.「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美國」到了「1970年代」開始「設立」。 3.「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 「主要功能」在於 : (1)「接受民眾陳情訴願」: (2)「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 (四)「選舉」: 1.「選舉」是「人民主權」 →「最後課責手段」。 2. 透過「選舉」的「定期舉行」,人民以「投票」在「行政部門」產生「各級政府」-「領導人」;在「立法部門」產生「各級議會」-「民意代表」,從而「決定」了「主要執政者」及「主要政策取向」。 二、「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一)「公民參與」: 1.「公民參與行政權力」的「表現方式」很多。 2. 諸如 : (1) 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的「施壓活動」; (2)「個人」進行「陳請」; (3)「個人」進行「請願」; (4)「個人」進行「抗議」; (5)「個人」進行「示威」; (6)「個人」進行「遊行」; (7)「個人」參與「志工」、「義工」活動; (8) 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二)「傳播媒體」: 1.「傳播媒體」以「資訊供應者」、「資訊轉換者」、「資訊詮釋者」立場 → 除了作為「民意」的「表達者」、「民意形塑功能」外; 2.「傳播媒體」更可做為「政府施政」及「官員作為」的「監督者」。 (三)「資訊自由」: 1.「美國聯邦政府」在「1966年」公布《資訊自由法》。 2.《資訊自由法》規定除了涉及 (1)「國家安全」、(2)「商業機密」、(3)「個人隱私」者外 →「政府機關」應將其他資訊「迅速地」讓「任何想得到」的「民眾獲得」。 三、「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 (一)「行政控制」: 1.「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法制方法」。 2.「行政控制」有「多重表現方式」: (1)「古典責任動線」。 (2)「決策程序」。 (3)「幕僚機關」。 (4)「機關協調」。 (5)「上級監督」。 (二)「調查委員會」: 1. 當某「政府組織」的「運作」出現了「重大缺失」或「重大意外」時 →「行政首長」得聘請「產官學界聲望人士」→ 組成「調查委員會」。 2.「調查委員會」之「功能」是 : (1)「徹底瞭解原因」; (2)「提出改進建議」。 (三)「人事」、「主計」、「政風」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 1.「人事機關」、「主計機關」、「政風機關」→「雙重隸屬」: (1) 一方面「隸屬」於「上級人事主管機關」、「上級主計主管機關」、「上級政風主管機關」; (2) 另一方面「又隸屬」於「所在」的「行政機關」。 2. 「人事」、「主計」、「政風」三個「機關」形成所謂的「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達到「控制目的」。 四、「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一)「代表性科層體制」: 1.「代表性科層體制」(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 是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 2.「代表性科層體制」→ 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性」的「思維」和「偏好」。 (二)「專業倫理」: 1.「現代社會」中,「行政專業」與「行政裁量權」的「擴張」已是「必然趨勢」。 2. 藉由「行政人員」的各式「專業組織」與「倫理規範」,在「憲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下 →「積極」地「造福民眾」,「實現公共利益」。 (三)「弊端揭發」: 1.「弊端揭發」( Whistle-Blowing ) 是指「公務員」把「機關」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 2. 做此「弊端揭發」行為的「人」→ 稱作「弊端揭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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