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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 [ 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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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及印刷物之收件地址為按址投遞區域者,郵局應按址投遞。但報值、保價及代收貨價金額達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並公告之一定數額以上,或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繳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於繳清後,始予遞交。   第五十六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一、包裹破損須當面開驗者。 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者。 四、應交付其他費用者。 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之包裹,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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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包裹破損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一定數額以上二個月為限其他費用者包裹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應納稅捐按址投遞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