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
第 33 條 本行持有國際貨幣準備,並統籌調度外匯。 第 34 條 本行得視對外收支情況,調節外匯供需,以維持有秩序之外匯市場。 第 35 條 本行辦理左列外匯業務:一、外匯調度及收支計畫之擬訂。二、指定銀行及其他事業辦理外匯業務,並督導之。三、外匯之結購與結售。四、民間對外匯出、匯入款項之審核。五、民營事業國外借款經指定銀行之保證、管理及其清償、稽催之監督。六、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之買賣。七、外匯收支之核算、統計、分析與報告。八、其他有關外匯業務事項。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行定之。 第 12 條 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一、政府機關。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三、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第 13 條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第 27 條 本行為調節金融,得發行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並得於公開市場買賣之。
關鍵字:
匯、
國際貨幣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