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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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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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