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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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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賽蒙認為行政的核心為決策 ~正確。 (B) 傅麗德認為管理的核心為協調 ~正確。 (C) 威爾遜認為行政的核心為公共行益 ~錯誤。 (D) 巴納德認為管理的核心為溝通 ~正確。   ANS : (C)   ~解析 :   (A) 賽蒙認為行政的核心為決策 ~正確。 答 :   賽蒙 ( Simon ) 提出 -「決策理論」: 賽蒙 ( Simon ) 開宗明義即認為 : 所謂「行政行為」→「根本」就是「組織」中「決策制定」的「整個過程」【意即 : 賽蒙 ( Simon ) 認為「行政」的「核心」為「決策」】。賽蒙 ( Simon ) 的「理由」有下列各點 :   一、「傳統」的「行政學」只注意「執行」( executing ),而「忽略」其「執行前」的「決定」( deciding ) : (一) 其實「任何活動」( 包括 :「行政活動」) 都包括下列「二方面 」: 1.「決定」; 2.「執行」。 (二) 因此,要「全面了解」及「解決行政問題」,必須「同時」注重「決定」與「執行」→「決定」與「執行」二者是「相互關聯」且「密不可分」。   二、「組織目標」的「達成」,實際是由「組織」的「最低層」( 即「實際工作人員 ) 與「最高層」( 即「政策決定者」) 彼此「配合」的「結果」: (一) 因此,「工作人員」的「執行結果」固然可以「影響」其「組織目標」的「達成」; (二) 但「政策決定者」的「決定」是否「合理」、「有效」,對於「組織目標」的「達成」,其「影響」將「更大」。   三、「傳統」的「行政學者」對於「組織」,只限於「描述」其「組織」的「結構」、「權責分配」或「指揮系統」: (一) 但從這些「描述」中卻「看不出決定」是「在何處做」? (二) 也不知道「上級」對「下級」權力「實際運用」至「何種程度」。 (三) 另外,對於「溝通系統」、「協調過程」等也未能「清楚表達」,因此,「傳統」的「說明」過於「簡單」且「不切實際」。 (四)「真正」要「了解組織」就「必須」對「組織」中「每一個人」做「什麼決定」與「作決定」時「受到何種影響」加以「研究」才行。   四、「傳統行政學者」所認為「好」的或「正確」的「行為」,在「本質上」就是指「有效率」的「行政行為」: 而「決定效率程度」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行政組織」中「每一個人決策」的「理念」( rationality ) 程度而「定」。   五、「行政活動」是用「多數人」的「力量」去「完成某種工作」的「活動」,這一「活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決策過程」。     (B) 傅麗德認為管理的核心為協調 ~正確。 答 :   傅麗德 ( 或譯成 : 霍萊特 ;Follett ) 屬於「動態管理學派」: 傅麗德 ( Follett ) -「協調」的「原則」: 傅麗德 ( Follett ) 認為「協調」是「管理」的「核心」【意即 : 傅麗德 ( Follett ) 認為「管理」的「核心」為「協調」】,要「做好協調」應「遵守」下列「四個原則」:   一、「早期」原則 : (一)「協調」應於「剛開始」的「階段」即「做好」。 (二) 如此「整個方案」的「各方面」才能「適時」的「修改」,而獲得「大家」的「充分支持」與「合作」,使「事情」能「圓滿完成」。   二、「直接交涉」原則 : 即指「協調」應由「有關」的「人」→「直接接觸」。   三、「互惠」原則 : (一)「協調」乃是在「某一種情境」中,「所有各方面」彼此間「相互調整自己」以「適應別人」的「一種活動」。 (二) 故「協調」應以「互惠」為「基礎」。   四、「連續」原則 : 即指「協調」乃是一種「持續性」的「過程」。     (C) 威爾遜認為行政的核心為公共行益 ~錯誤。 答 :   「行政學」自「1887 年」威爾遜 ( Wilson ) 發表「行政的研究」一文 :   一、主張「政治」與「行政」→「二分」。   二、「行政追求」的「核心」為「效率」。   三、而「效率」可以「師法企業」始即為「管理途徑」的「開端」,故為「最早途徑」。     (D) 巴納德認為管理的核心為溝通 ~正確。 答 :   巴納德 ( Barnard ) -「溝通問題」:   一、巴納德 ( Barnard ) 認為「溝通」( communication ) 是「行政工作」中「極為重要」的「因素」之一【簡言之,巴納德 ( Barnard ) 認為「管理」的「核心」為「溝通」】。   二、「主管人員」應該多加以「注意」並「有效」的「建立溝通管道」( channels ),這樣才能「增加」其「組織成員」的「團結」與「合作意識」。   三、「行政主管人員」就是「實際」的「溝通管道」的「中心點」。   四、巴納德 ( Barnard ) 認為要「做好溝通工作」應 : (一)「溝通管道明確」為「成員」所「知曉」,因此對於「各職位」及「成員」之「權力」應予「規定」並「公告週知」。 (二) 為使「溝通管道正式化」,應規定「部屬」與「主管」間的「溝通關係」。 (三)「溝通路線」應儘量「直接」而「簡短」。 (四)「溝通路線」應「循序進行」,不可「繞道」或「越級」。 (五)「主管人員」之「能力」應「足以勝任」其「溝通中心」之「重任」,必要時可請「幕僚人員」加以「協助」。 (六)「溝通路線」在「工作進行」時」「不能中斷」→「在職者」因「故」而「不能視事」時,應「有人代理」。 (七) 應給予「溝通者」具備「正式」之「溝通權威」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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