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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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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本院大法官過去在釋憲實務上有許多不受理決議 ,使用「解釋已無必要」或類似的文字,例如:「疑義已因新法公布而消除」、 「未具體聲明權利受損之處」、「相關機關已經裁撤」等等…,均有寓含此一要 件之意義在內。至於正式作出之解釋,則有兩號解釋明白提及之:一為釋字第五 四六號解釋,乃針對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有訴訟利益為要件。如果訴願決定已無 補救者,則訴願為無實益。其訴訟權利便無救濟之可能性,即無保障之必要。本 院解釋早年曾持此一態度,該號解釋則加以更正為:「…所謂被侵害之權利或利 益,經審議或審判結果,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者,並不包括依國家制度設計,性 質上屬於重複發生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諸如參加選舉、考試等,人民因參與或 分享,得反覆行使之情形。是當事人所提出之爭訟事件,縱因時間之經過,無從 回復權利被侵害前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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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