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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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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又另依民法第 6 條:(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A.精神病患與B.植物人,也許他們沒有或欠缺一定的行為能力,但只要還活著,依法即有權利能力,如此亦有民事訴訟上之事事人能力;   C公司是一營利社團法人,而法人依法亦享有一定之權利能力,當然有當事人能力,   不過D.獨資商號,依學說及判例見解均認其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故非法人組織,而不具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   資料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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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司是一營利社團法人只要還活著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植物人權利能力民事訴訟法民法獨資商號當事人能力第 40 條